北京市高院昨日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并首次明确称,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综艺节目影像,构成侵权的,可判赔50万元以上。
市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表示,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逐年递增,涉及到“央视春晚”、“非诚勿扰”、“快乐大本营”等若干知名综艺节目。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条款。
焦彦说,涉及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多是适用酌定赔偿。但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50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的,可以酌定50万元以上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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